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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进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叶某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街镇**社**路**幢**房。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进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社区**路**名都将被告人叶某进及吸毒违法人员张某红二人抓获。经查,叶某进自费或与张某某各自出资通过“陈某佬”(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共同吸食,并分别于2020年1月、5月、6月、7月、8月多次伙同张某某、陈某佬到叶某进位于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五一社区广玉路旭日名都**幢**梯**房进行吸毒。

2020年8月12日17时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叶某进位于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五一社区广玉路旭日名都**幢**梯**房,进行搜查并扣押了其等人使用的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被告人叶某进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进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智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进现羁押于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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