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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青、吴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叶某,外号“阿发”,男,47岁(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外号“小某某”,男,30岁(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转为取保侯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叶某、吴某某伙同卓某某、古某某、叶某丙(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五华县**镇**村**号老屋门坪处开设赌档,提供给郭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30多名参赌人员用扑克“九点半”赌博方式进行赌博,投注金额从100元至1000元不等,并从中抽水牟利。其中被告人叶某和卓某某是开设该赌博档的档主且做庄,叶某丙放贷给参赌人员,被告人吴某某和古某某负责接送赌客。2019年8月31日2时度,五华县公安局民警将该赌博档查处,现场查获扣押1个“水箱”,现金“水钱”人民币8100元,抓获参赌人员郭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8人,被告人叶某、吴某某及部分参赌人员逃走。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辩论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青、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吴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提给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吴某某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志群                                              2019年12月26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叶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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