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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梓龙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12

被告人叶梓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2013年3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原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9年6月18日减刑释放。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梓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被告人叶梓龙预谋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的手机。2020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叶梓龙到被害人罗某某位于本区**街**号**房的住处,趁被害人罗某某上洗手间未带手机之际,盗走被害人罗某某黑色Apple iphone11型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43元),后以人民币39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叶梓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叶梓龙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梓龙的供述;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调解书等书证;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材料;8.视听资料;9.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及抓获经过等;10.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梓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梓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梓龙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梓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梓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叶梓龙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477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现场监控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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