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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正伟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叶正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30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正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叶正伟在其位于福清市**街道**号**层租住处,与吸毒人员叶某某、林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叶正伟在其位于福清市**街道**号**层租住处,与吸毒人员林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8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叶正伟在其位于福清市**街道**号**层租住处,与吸毒人员叶某某、林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叶正伟在福清市**街道**道万宝聚附近一出租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叶正伟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正伟二年内先后三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正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正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正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叶正伟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书杰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正伟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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