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叶民德,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332529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云和县**街道**村。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7日被景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1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9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于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民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民德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2日2时左右,被告人叶民德来到云和县**街**号,以攀爬卷帘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林某甲的一楼仓库,窃得堆放此处的木制玩具敲琴4箱400个(价值人民币1412元)。
2.2019年7月16日1时左右,被告人叶民德来到上述地点,以上述相同方式进入被害人林某甲的一楼仓库,窃得堆放此处的木制玩具敲琴5箱500个(价值人民币1765元)。
3.2019年11月10日0时左右,被告人叶民德来到云和县**西路**号,以爬铁门的方式进入**玩具厂,窃得被害人吴某甲堆放此处的木制玩具敲琴300个(价值人民币1059元),俄罗斯方块120个(价值人民币399.6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458.6元。
4.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民德来到云和县**街道**村**号云城超市,趁被害人吴某乙在忙之际,以溜门的方式进入超市里面吴某乙的卧室,窃得软阳光利群1条,硬中华1条,软红利群5条,合计7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590.6元。
5.2020年5、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民德来到上述同一超市,超市已关门,其以爬窗的方式进入该户,后以溜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乙的卧室,窃得软阳光利群2条,老板利群2条,硬中华1条,红利群5条,合计10条香烟,价值人民币2194.8元。
6.2020年5、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民德来到上述同一超市,以上述相同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乙的卧室,窃得软阳光利群3条,大红鹰2条,硬中华1条,牡丹1条,红软利群7条,合计14条香烟,价值人民币2909.26元。
7.2020年5月26日2时左右,被告人叶民德来到上述同一超市,窃得被害人吴某乙超市内的部分现金和部分香烟。
8.2020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叶民德来到云和县**村**号,以爬窗方式进入一楼仓库,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堆放此处的木制玩具积木80包(价值无法鉴定)。
2020年7月26日、7月29日,被告人叶民德已退清被害人吴某乙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10元。同年9月4日,叶民德在丽水市莲都区凯迪酒店大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云价认(2020)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物品照片、微信转账截图、烟草公司价目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林某甲、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乙、吴某丁、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叶民德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396号;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方位图、平面图、照片;
6.视听资料:盗窃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民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民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中3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民德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叶民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叶民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苏晴
检察官助理:林雪婷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民德现羁押在云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被告人叶民德讯问笔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等(以上详见送达回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