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72号
被告人叶河深,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市场出租屋。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河深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叶河深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卷烟用于非法销售。2020年7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叶河深租赁的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沙坑村委会对面平房的仓库内起获卷烟共1885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380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台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叶河深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河深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河深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河深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娟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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