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20时许,在昌黎县昌黎镇五里营村姥家大院饭店,因喝酒唱歌发生口角,被告人叶某某、秦某某与张某某、王某甲、田某某、王某乙等人互相殴打,被告人叶某某将田某某打伤。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视频截图;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人秦某某、张某某、王某甲、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敏
检察官助理:刘丹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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