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海龙、程锦洲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公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叶海龙,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号,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楼。2018年11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程锦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镇**村***号。2018年11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海龙、程锦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14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7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叶海龙伙同被告人程锦洲到南平市建阳区北高速路口警校路段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张某某。在张某某的车上,叶海龙将约20克甲基苯丙胺以每克42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并另外向张某某收取100元车费,张某某共支付8500元。交易完成后,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叶海龙、程锦洲,从张某某、程锦洲处分别查获甲基苯丙胺19.03克、 0.73克,从叶海龙处查获毒资8500元。

到案后,被告人程锦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二部、蓝七匹狼香烟盒一个、刘三姐牌香烟盒一个、黄鹤楼牌蓝色硬壳烟盒一个、透明自封袋一个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单、到案经过、发立破案经过等书证。

3、张某某、严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叶海龙、程锦洲的供述与辩解。

5、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6、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指认称量、搜查等笔录。

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海龙、程锦洲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19.76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锋

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叶海龙、程锦洲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一张。

3.移送随被扣押财物,详见涉案财物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