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叶炎槟,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里**号。2020年2月25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炎槟涉嫌诈骗罪,于2O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于同月24日及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炎槟于2020年2月15日至2月23日期间,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之机,在本区**里**号内,通过微信向他人虚构其有大量医用口罩出售的事实,先后诈骗得7名被害人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01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叶炎槟于2020年2月15日及2月21日,采取上述手段,诈骗得被害人马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人民币共计19000元;
2.被告人叶炎槟于2020年2月18日,采取上述手段,诈骗得被害人顾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人民币共计100000元,扣除其已返还的人民币20000元,共诈骗得人民币80000元;
3.被告人叶炎槟于2020年2月19日及2月22日,采取上述手段,诈骗得被害人苏某某通过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向其支付人民币共计78000元;
4.被告人叶炎槟于2020年2月20日,采取上述手段,诈骗得被害人范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其支付人民币64000元;
5.被告人叶炎槟于2020年2月20日,采取上述手段,诈骗得被害人胡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人民币30000元;
6.被告人叶炎槟于2020年2月22日,采取上述手段,诈骗得被害人韩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人民币20000元;
7. 被告人叶炎槟于2020年2月23日,采取上述手段,诈骗得被害人赵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人民币10000元。
计被告人叶炎槟诈骗作案7次,诈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01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炎槟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马某某、顾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电子数据;
5.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炎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炎槟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炎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炎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谭雅琴
检察官助理 梁嘉翠
2020年7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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