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叶炳坤,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街**号**栋**单元**室,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于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9月24日临时寄押于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炳坤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7日被告人叶炳坤与被害人尹某某通过微博聊天认识之后,被告人叶炳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各种事实,先后诈骗被害人尹某某共计792756.72元人民币,在案发前叶炳坤先后退还被害人尹某某215100元人民币,在案发后叶炳坤先后退还被害人尹某某3490元人民币。被告人叶炳坤诈骗金额为577656.7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炳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各种事实和理由,骗取被害人577656.72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叶炳坤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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