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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建省********号原籍。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7日被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陵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诈骗案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10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到陵水县公安局报警称,被叶某某以赊账购买物品的形式诈骗了总价为95448.4元人民币的物品。经查,赵某某与叶某某同属五金店同行,在案发前的来往生意中,两人都当场结算货款。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9日,叶某某分五次到陵水县**路赵某某经营的**店铺中,声称要大量购买电线(威特牌多股铜线)及电箱拿到保亭某一工地出售,待工地结账之后才将货款交给赵某某。赵某某及其丈夫钱某某因顾及老顾客情面,便答应先赊账95488.4元的商品。之后,赵某某时常打电话找叶某某催款,但叶某某都以资金没到位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过了一段时间,赵某某及其丈夫钱某某联系不上叶某某,因此就到陵水县公安局报案。

2019年12月6日,叶某某被抓获归案。叶某某供述从赵某某拿回的电线是销往给保亭县**镇**村委会承建**项目工程队的一名叫郑某某的男子。2019年12月27日,陵水县公安局侦查员同叶某某前往该处工地,询问工地负责人,查实没有叶某某供述的郑某某,不存在将电线销往该处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两份、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有限公司陵水办事处销售单、临时羁押收押证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朱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





副检察长 李其超

                            检察官助理  周华松

                               2020年6月12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3册,审查起诉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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