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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金花),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户籍所在地南平市**区**镇**号,现住南安市**镇**园**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叶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老妈乐”、“德和商城”可以获得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6600131元,案发前已返利11646248元。其中,伙同周某某(已判决)在永春县**镇**路**号永春县老妈乐保健品店,向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数十名中老年人吸收资金11961803元,案发前已返利3390926元;伙同吕某某、叶某丙(均另案处理)在南安市**镇**巷**号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水头分店,向许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等数十名中老年人吸收资金14638328元,案发前已返利8255322元。

2019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在南安市**镇**园**栋**室抓获被告人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德和商城会员章程、购物券顾客领取表、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叶某丙、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炳元

202036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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