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叶琪,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77********,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元阳县**街镇**街**街**组**号。被告人叶琪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4月24日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6年10月20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6时25分许,被告人叶琪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到蒙自市**路****商铺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红色云******号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电机号:JYXGI09612049469,车架号:167721701891740)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
被告人叶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琪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琪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18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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