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叶相奎,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9月7日被原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吸毒,于2012年9月1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吸毒,于2015年1月1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9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相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相奎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0许,被告人叶相奎来到被害人胡某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单元**-**的住所,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台价值为4919元的惠普15-cs3032TX型笔记本电脑盗走,该笔记本电脑未追回。
被告人叶相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叶相奎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相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相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相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叶相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相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苗海忠
2020 年 7 月 10 日
附:
1.被告人叶相奎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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