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叶福义,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3********,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村委**弄**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福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叶福义在盈江县**弄令村民小组草烟地内贩卖给刀某某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2.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叶福义在盈江县**弄令村民小组的瓦厂贩卖给刀某某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3.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叶福义在盈江县**弄令村民小组草烟地内贩卖给刀某某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4.2020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叶福义在盈江县**弄令村民小组公路边贩卖给曹某某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5.2020年5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叶福义在盈江县**弄令村民小组公路旁贩卖给杨某某1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6.2020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叶福义在盈江县**弄令村民小组草烟地内贩卖给刀某某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2020年5月19日5时许,被告人叶福义在盈江县新城乡广丙村委会弄令村民小组的家中被盈江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叶福义房间内床旁边的桌子上查获白色触屏手机一部,从桌子上一个红色烟壳里查获用透明塑料吸管装着的海洛因十二根,经称量,净重1.71克,从被告人叶福义房内房间内床上的一条黑色裤子的右侧裤包内查获人民币10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福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叶福义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五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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