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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章凯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900号

被告人叶章凯,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71********,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4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章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5时许,被告人叶章凯(绰号:“兵某某”)至武汉市江岸区**路**建设银行旁的私房**楼被害人孙某甲租住的家中,将孙某甲放在家里的3瓶劲酒、衣物若干、腊肉等物品连同2个行李箱盗走。同日18时许,叶章凯将上述被盗物品送至江岸区**街**栋门口。经鉴定,被盗劲酒单价为343元每瓶;其它物品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前处情况说明、刑满释放证明书、微信账单详情、监控视频录像截图、照片;2.证人陈某某、孙某乙、孙某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叶章凯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章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章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章凯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叶章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又因叶章凯具有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章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春

检察官助理 刘乐乐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叶章凯现羁押在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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