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743号
被告人叶纯健,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4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纯健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晚上22时许,在晋江市**街道世茂御龙湾停车场,被告人叶纯健持一把美工刀抢走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105元。
2019年6月11日凌晨3时许,在晋江市**街道御景天下尊享汽车美容会所旁,被告人叶纯健持一把美工刀欲对被害人游某某实施抢劫,但因被害人游某某呼救而未能得逞。
被告人叶纯健于2019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黑色上衣一件、黑色口罩一个、黑色帽子一个、美工刀一把、摩托车一辆及现金人民币105元。案发后,现金人民币105元已发还被害人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黑色上衣一件、黑色口罩一个、黑色帽子一个、美工刀一把、摩托车一辆及现金人民币105元;
2.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纯健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笔录、被害人辨认案发地点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纯健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纯健在实施第二起抢劫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纯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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