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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翔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叶翔,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南昌市**医院保卫部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单元****室。2016年6月1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缉毒大队行政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叶翔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南昌市区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翔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5日9时52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30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2.2019年5月27日19时31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30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3.2019年5月31日17时40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30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4.2019年6月1日16时18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30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5.2019年6月14日10时50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30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6.2019年6月14日13时08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30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7.2019年6月24日11时11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30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8.2019年6月27日19时12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30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9.2019年7月23日15时21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30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10.2019年7月27日12时37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30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11.2019年8月1日17时07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20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12.2019年8月31日11时41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15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13.2019年9月7日11时31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20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14.2019年9月14日11时54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20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15.2019年9月30日11时42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19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16.2019年10月20日11时23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50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17.2019年11月1日12时23分,被告人叶翔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人民币50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18. 2019年12月10日17时03分,被告人叶翔收取赵某某(另案处理)处理)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700元后,微信联系其购毒上线“大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给大姐人民币600元,叶翔和“大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王府井”外面的红绿灯处交易,拿到毒品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叶翔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王府井”五楼将该毒品给赵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2019年12月17日18时许,西湖派出所民警通过购毒下线赵某某提供的线索,在南昌市西湖区万福园小区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人叶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人口信息全项查询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翔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翔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18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璇

检察官助理:罗颖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翔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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