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叶聿贮(绰号“中叶”),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街**号**单元,现住福州市**路**号**花园**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东阳(绰号“龙哥”),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住福建省晋江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志杰(绰号“阿杰”),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7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聿贮、庄东阳、苏志杰、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分别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份起,被告人叶聿贮、庄东阳、叶某甲(另案处理)三人合股出资,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在马来西亚吉隆坡购买设备、租用别墅,招募被告人苏志杰、李某甲和康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曾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及其他成员组建境外网络诈骗集团,针对国内被害人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至2019年5月底,叶聿贮、庄东阳退出合股,叶某甲伙同郑某某、曾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另案处理)及其他团伙成员继续实施网络诈骗,2019年7月底叶某甲、郑某某退出后,曾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汤某某继续伙同其他团伙成员实施网络诈骗,直至2019年10月中旬结束。
诈骗的方式为:先由业务员利用Blued、微信等社交软件将自己包装为成功人士,通过网络与被害人虚假交友,取得信任后,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下载“**基金定投通”、“**基金”博彩平台,先让被害人小额充值,通过操控后台数据让被害人盈利,引诱被害人大额充值,再由主管、组长、后台技术人员操控后台数据,让被害人亏损,或是让被害人盈利后,以提现需要充值会员、刷下注流水、晋升会员等级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充值后控制提现,从而诈骗被害人钱款。各被告人的分工情况如下:
被告人叶聿贮、庄东阳是诈骗窝点股东,于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5月26日,与叶某甲一起共出资80多万元组建诈骗窝点,其中叶聿贮、庄东阳各出资30%(各24万多元),叶某甲出资40%(32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与业务团队一起进行利润分成,至2019年5月26日,因诈骗窝点运营亏损,叶某甲提议叶聿贮、庄东阳再按比例共同出资10万元继续运营,但叶聿贮、庄东阳均未再继续出资。
被告人苏志杰于2019年2月28日由叶聿贮安排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于3月中旬找到吉隆坡**一别墅作为诈骗窝点,于2019年5月23日回国。其系诈骗窝点上的主管,负责寻找场地,招募人员,提供诈骗平台,管理点上人员的业务、生活,提供用于收款的账户,购买作案使用的电脑、手机等设备;还参与跟被害人聊天,欺骗被害人进入平台充值、下注,并操控后台数据控制盈亏;除了领取工资外还参与利润分成,共计获利人民币760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9日到吉隆坡诈骗窝点上班,于2019年5月3日离开诈骗窝点。其先是作为业务员,通过网络与被害人虚假交友、聊天,后在苏志杰安排下负责养号,即对苏志杰提供的一百多部手机上的Blued账号、微信号进行互发信息,防止账号被封,约定的报酬为领取固定工资。
经审计,该境外网络诈骗集团存续期间,诈骗资金数额共计达人民币2186719.37元。其中,被告人叶聿贮、庄东阳、苏志杰、李某甲参与实施跨国网络诈骗活动期间,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31596.57元、431596.57元、421526.57元、182448.10元。已报案的6名被害人损失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被害人吴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6000元,提现6930元,无损失。
2、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被害人黄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86500元,提现7240元,损失人民币79260元。(已全额获赔,由叶聿贮家属代为出资人民币79260元。)
3、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被害人梁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65300元,提现6240元,损失人民币59060元。(已全额获赔,其中叶聿贮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7136.84元、同案人员罗某某、江某某(均另案处理)退赔人民币51923.16元。)
4、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52300元,提现2770元,损失人民币49530元。
5、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被害人徐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66650元,提现2910元,损失人民币63740元。(已全额获赔,其中庄东阳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61240元、周某乙(另案处理)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2500元。)
6、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7月6日期间,被害人蔡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骗在“**基金定投通”平台上充值66000元,提现1150元,损失人民币64850元。(已全额获赔,其中庄东阳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62350元、周某乙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2500元。)
2019年11月6日,马尾区公安局民警在福州市鼓楼区**路**号**酒店将被告人叶聿贮抓获到案,在晋江市**大道**物流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庄东阳抓获到案,在永春县石鼓派出所门口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到案,同日,马尾区公安局民警在漳平市**镇**村**路**号实施抓捕时,被告人苏志杰主动向在场民警投案。
2020年5月20日,经马尾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被告人庄东阳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61240元、赔偿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62350元,徐某某、蔡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庄东阳表示谅解。
2020年6月30日,经马尾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被告人叶聿贮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7136.84元、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79260元,梁某某、黄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叶聿贮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出入境记录、提取手机数据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图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账单明细、提取的Whats App软件聊天记录以及图库图片、推广员薪资考核标准及提成、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清单、人民调解书、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
2. 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甲、郑某某、周某乙、周某甲、罗某某、江某某、雷某某、缪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尤某某、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康某某、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聿贮、庄东阳、苏志杰、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众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6月5日出具的(2020)闽众专审字031号《专项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聿贮、庄东阳、苏志杰、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聿贮、庄东阳、苏志杰、李某甲伙同他人在境外实施网络诈骗活动,涉案金额分别达人民币431596.57元、431596.57元、421526.57元、182448.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志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叶聿贮、庄东阳、苏志杰、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聿贮、庄东阳委托家属代为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其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黄兆茀
检 察 官:郑田森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叶聿贮、庄东阳、苏志杰、李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被害人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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