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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胜坤受贿、贪污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8〕101号

被告人叶胜坤,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5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副厅级),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受贿罪2017年1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广东省公安厅执行拘留;因涉嫌受贿罪2017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广东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胜坤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11年12月,叶胜坤利用其担任分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指示直接下属时任梅州市发改局局长沈某某,采用虚开发票报销经费的方式,套取现金人民币9万元,交给叶胜坤的秘书蔡立成,用以蔡立成购买供其妻子使用的丰田牌锐志粤MCN****小轿车。2012年12月,叶胜坤以相同的方式,指使时任梅州市地税局局长李某甲套取现金人民币15万元,用以蔡立成购买自己使用的丰田牌凯美瑞粤MSS****小轿车。

2009年12月,被告人叶胜坤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给吴思强(另案处理)、练某某开办生猪养殖场,并让二人成立兴宁市思成养殖有限公司获取政府补助资金。后吴思强、练某某二人将生猪养殖场建立在兴宁市合水镇溪唇村,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和未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5月开始经营生猪养殖。2011年12月至2014年1月,叶胜坤交待吴思强提交请款报告向财政局申请资金。后叶胜坤利用担任市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吴思强提交的请款报告转交给梅州兴宁市财政局局长,指示兴宁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给思成养殖有限公司,并指示兴宁市财政局、合水镇政府分别以兴宁市财政局、合水镇政府名义向省里申请专项资金,通过帮助该公司采取虚列名目和制作虚假申报资料,违规为兴宁市思成养殖有限公司拨付财政资金,骗取四笔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最后该100万元补助资金思成养殖有限公司用于偿还叶胜坤的借款。

(二)受贿犯罪事实

1.收受深圳**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曾某甲财物合计人民币2242.375万元。

2000年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叶胜坤在担任兴宁市常务副市长、兴宁市市委副书记、梅州市财政局局长、梅州市副市长、梅州市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深圳**公司董事局主席曾某甲的请托,帮助其所持有及控制的多个公司解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及在兴宁市开发的**项目、**项目等提供帮助。2007年至2009年,叶胜坤收受曾某甲出资购买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东的港中旅花园29栋26B房,并交待吴思强办理购买该房产的相关手续,让吴思强找曾某甲支付购房款。后吴思强从曾某甲处取得共人民币943.375万元,该款实际用于购买上述房产、车位及装修款项。2009年,该房产登记至吴思强名下。2009年3月,叶胜坤收受曾某甲出资购买的一辆丰田锐志轿车,并交待吴思强办理购买该车辆的相关手续,后吴思强从曾某甲处取得购车款人民币32万元,将该车辆登记在其名下。2010年8月到2011年8月,叶胜坤在购买曾某甲开发的**7套房产和5间商铺时,收受曾某甲购房款143万元、6栋1901房装修费用54万元及其亲戚购买的二套房产优惠共40万元。2012年1月,叶胜坤指示梅州市财政局局长李**、梅州市**公司总经理曾某乙,将用于支付市政建设工程款的财政资金3000万元,短期转借给曾某甲名下的深圳市**公司,用于还清到期银行贷款并转贷。事后收受曾某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30万元。2015年10月,叶胜坤以借款的方式通过广东**公司账户收受曾某甲人民币1000万元。2016年5月,叶胜坤将上述资金借给深圳**集团董事长叶某乙,并收取月利息12万元。2016年11月,叶某乙归还500万元,随后被叶胜坤用于个人炒股。直至案发,该笔1000万元没有归还给曾某甲。

2.收受深圳**公司董事长彭某某购房差价合计人民币630.13万元。

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叶胜坤利用担任梅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深圳**公司董事长彭某某的请托,协调帮助彭某某在兴宁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2600万元。2015年,叶胜坤出资200万元购买彭某某开发的深圳**花园二期2栋109号、209号商铺,并将商铺登记在其儿子叶某丙朋友李某乙名下。按照深圳市政府出台的作为计税依据的二手房交易价格最低标准,上述两间商铺的实际价格和交易契税合计不低于830.13万元,叶胜坤收受购房差价人民币630.13万元。

  3.收受广东**公司董事长叶某丁贿送现金合计人民币357万元、港币670万元。

2015年,被告人叶胜坤利用担任梅州市市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广东**公司董事长叶某丁的请托,为其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帮助,使叶某丁取得小额贷款公司名额并违规成立华雨小额贷款有公司。2005年至2015年,叶胜坤多次收受叶某丁现金合计人民币357万、港币670万元。

4.收受深圳市**集团董事长叶某乙贿送价值81.48万元丰田埃尔法商务车一辆。

2004年至2015年,叶胜坤利用担任梅州市财政局局长、梅州市市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深圳市**集团董事长叶某乙的请托,帮助叶某乙向兴宁市财政局借款2500万元、向梅县客家村镇银行贷款6000万元。2013年初,叶胜坤收受叶某乙价值人民币81.48万元的粤B1N****丰田牌埃尔法商务车一辆。2017年春节前,叶胜坤为躲避调查遂将车辆退还给叶某乙。

5.收受梅州市梅县**银行股份公司董事长李某丙贿送现金合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35万元。

2010年12月,叶胜坤利用担任梅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梅州市梅县**银行股份公司董事长李某丙的请托,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综合试点为由,帮助梅县**银行开设梅州市财政局财政资金账户。2011年至2017年,叶胜坤多次收受李某丙现金合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35万元。

6.收受广东**公司董事长陈某某贿送现金合计港币33万元。

2010年至2011年,叶胜坤利用担任梅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广东**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的请托,帮助广东**集团向梅州市财政局四次申请预借工程款合计人民币4000万元。2003年至2012年,叶胜坤多次收受陈某某现金港币共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胜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威

2018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胜坤现羁押在广州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2.案卷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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