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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艺杰非法经营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叶艺杰,男,1990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350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被告人叶艺杰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琛云,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艺杰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叶艺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叶艺杰在昆山市因运输伪劣卷烟被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查处。2019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叶艺杰以经营为目的,驾驶苏E3****轿车在昆山市高新区月星好家居北侧停车场内接收伪劣卷烟时被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查获,当场缴获标识为苏烟牌(五星红杉树)卷烟989条,南京牌(红)卷烟250条,云烟牌(软珍品)卷烟250条。后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被告人叶艺杰的带领下前往昆山市**区**小区**号楼**号车库,起获被告人叶艺杰拟用于销售的南京牌(红)、利群牌(新版)、云烟牌(紫)、黄山牌等4个品种的卷烟共计2393条。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别,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及伪劣卷烟,货值共计人民币319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车辆登记证(复印件)、送货单、扣押清单等;

2.证人林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艺杰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检查(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艺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艺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卷烟,非法经营数额31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艺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艺杰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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