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苏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叶苏洲通过给抖音女主播刷礼物的途径,博取对方好感,并加为微信好友。随后,被告人叶苏洲再向对方谎称自己是淘宝电商,并陆续编造淘宝账户被冻结需要手续费、轮胎爆胎、向快递公司付款等各种理由借款。至案发,被告人叶苏洲通过上述手段,共骗取人民币3239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初,叶苏洲在抖音平台上给女主播被害人陈某某刷礼物,而与对方结识,并互加为微信好友。后其通过上述虚构的身份和理由,于2019年11月26日两次从被害人陈某某处先后骗取了人民币2200元和2600元,共计人民币4800元。
2.2019年12月1日,叶苏洲在抖音平台上给女主播被害人崔某某刷礼物,而与对方结识,并互加为微信好友。后其通过上述虚构的身份和理由,2019年12月10日、12月13日、12月14日三次从被害人崔某某处先后骗取了人民币2600元、2900元、1900元,共计人民币7400元。
3.2019年12月19日,叶苏洲在抖音平台上给女主播被害人向某某刷礼物,而与对方结识,并互加为微信好友。后其通过上述虚构的身份和理由,于2019年12月25日、12月29日、12月30日、12月31日、2020年1月9日、1月11日先后六次从被害人向某某处骗取了人民币400元、3900元、3600元、2200元、4590元、5500元,共计人民币20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含光盘一张)、前科资料、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崔某某、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叶苏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苏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苏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认识处分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苏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苏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欢
检察官助理:朱文杰
附:
1.被告人叶苏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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