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荣华,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荣华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叶荣华在未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且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居住的花都区**路**号**花园**栋**房、其租赁的花都区**路西**巷**号一楼商铺、仓库等地址,使用化妆品冻干粉制造假冒的“**”动物疫苗,并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经统计,被告人叶荣华从2017年5月30日至今,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的“**”动物疫苗金额共计为人民币846326元,其中“刷单”量约占总金额的10%。
2019年6月18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在花都区**路**号**栋**房抓获被告人叶荣华,并在上述仓库起获“**”成品146瓶、“**”成品260瓶、“**”成品128瓶、“**”成品123瓶、半标识半成品1500支、标签注射器、玻璃空瓶、胶塞、宠物免疫本、口服液封口机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物证;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罗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荣华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荣华无视国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雪
附:
1.被告人叶荣华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3.本案卷宗共6册。
4.依法扣押的“宠必威锐必威”成品、“宠必威优免康”成品、“Nobivac LEPTO”、标签、注射器、瓶盖、瓶塞等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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