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叶虎,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63********,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住开福区**路**路**号**栋**门**。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0年2月28日经原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4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虎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4月,周某甲(已判决)虚构股东和注册资金经深圳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同年4月7日,周某甲伙同被告人叶虎来到随州市,通过叶虎的介绍,认识了湖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随州**公司销售人员周某乙、周某丙,周某甲向周某丙自称是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叶某某是公司总经理,二人以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的名义与湖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随州**公司(甲方)签订汽车《联销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为开拓深圳市场,向乙方提供两种型号共10台样品车供用户选购,乙方销售后,须在3日内将销货款全部汇入甲方账户,不得挪作他用。同月14日,周某甲、叶虎依据合同,从甲方提走10台五平柴玉林机汽车,其中带方向助力装置的6台,单价11.68万元,不带方向助力装置的4台,单价11.1万元,合计车款114.48万元。周某甲、叶虎随即将不带方向助力装置的4台车以每台1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随州**实业公司。次日,**实业公司付给周某甲、叶虎现金20万元、汇票20万元,结清了车款。随后,周、叶二人以每台11.2万元的价格将另外6台车卖给杭州的向某某。同年4月至8月,向某某先后四次支付车款61.88万元给周、叶二人。叶虎及周某甲收到车款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货款汇入甲方账户,而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后甲方多次派人追要货款,叶虎、周某甲二人以各种借口搪塞、躲避。1999年8月,湖北**汽车销售公司随州分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登记表复印件、
被告人叶虎的人员基本信息材料、湖北**厂**部提供的“报案材料”复印件、《联销协议书》复印件、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等材料、涉案的支票、转账记录等书证复印件、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法院(2000)随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叶虎名片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田某某、黄某某、魏某某、钱某某、周某丙、李某某的证言;3.随州市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4.被告人叶虎及同案人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单位财物114.4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华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虎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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