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叶连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2131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村**村**组,住宁都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岗分局抓获临时寄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9月2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连平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连平于2005年承包经营宁都县**乡**村“**温泉度假村”。为带动度假村的生意,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叶连平自2014年至2018年2月案发,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组织十余名卖淫女在该度假村从事卖淫活动。叶连平为卖淫女提供免费食宿,统一卖淫女提供性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操作流程等。叶连平同时先后雇佣了同案人黄某甲(已判刑)、周某甲(已判刑)、焦某某(已判刑)、叶某某、曾某某、卢某某、赖某某、彭某某等多名工作人员。其中黄某甲负责度假村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待客人及安排卖淫女供客人挑选;焦某某负责度假村前台收银及管理账目,登记卖淫女出台次数等情况,同时焦某某会向客人介绍度假村提供性服务情况,及有客人打电话至前台需要提供性服务,其会将情况告知黄某甲,由黄某甲进行安排,另外焦某某还会代收嫖资;周某甲系机动岗位,有时负责黄某甲和焦某某所从事的工作;叶某某、曾某某、卢某某、赖某某负责打扫、清洗、整理度假村澡池、客房;彭某某负责度假村员工及卖淫女伙食。
被告人叶连平于2019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岗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基本供述了其组织卖淫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叶连平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焦某某、黄某甲、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叶某某、曾某某、彭某某、卢某某、赖某某、魏某某、黄某乙、吉某某、丰某某、周某乙、万某某、张某某、龙某某、余某某、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杜某甲、杜某乙等人的证言;4、辨认、勘验笔录;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连平为谋取利益,在其经营的度假村内,组织十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连平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宇伟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连平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被告人叶连平的换押证一式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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