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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金铭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叶金铭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3月24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199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6年4月14日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放火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12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金铭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陈志晴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叶金铭及其父亲叶某甲与叶某乙、叶某丙、被害人叶某丁等人在厦门市同安区**镇**村**里**号叶某甲经营的杂货店门口因琐事纠纷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打架。期间,被告人叶金铭动手打中被害人叶某丁的鼻部致受伤流血。经鉴定:叶某丁外伤致左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叶某甲头部外伤后出现头痛、头晕等神经症状,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叶金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叶金铭已赔偿叶某丁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马某某、郭某某、叶某戊、叶某己、叶某庚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叶金铭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提取、辨认笔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 

7.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其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金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金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金铭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金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金铭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金铭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曾水泽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金铭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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