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叶金长,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88********,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立迪(自报),男,自称199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绿春县人,白族,文盲,务工,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因犯放火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因本案,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金长、卢立迪、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1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叶金长、卢立迪、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叶金长、卢立迪、黎某某经密谋有分有合,先后多次窜到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海伦堡工地一楼处,将存放该处的铁扣抛到工地围墙外,后到工地围墙外将其藏匿在芭蕉林内,然后再用小车或者三轮车运到弘强废品店销赃。三人盗窃事实如下:
1被告人叶金长盗窃铁扣合共7次(共价值人民币6882.6元)。其中被告人叶金长伙同卢立迪、黎某某3次盗窃铁扣(共价值人民币3984元);被告人叶金长伙同卢立迪1次盗窃铁扣(价值人民币2463.6元);被告人叶金长独自3次盗窃铁扣(共价值人民币435元)。
2被告人卢立迪盗窃铁扣合共5次(共价值人民币6947.6元)。其中被告人卢立迪伙同叶金长、黎某某3次盗窃铁扣(共价值人民币3984元);被告人卢立迪伙同叶金长1次盗窃铁扣(价值人民币2463.6元);被告人卢立迪独自1次盗窃铁扣(价值人民币500元)。
3被告人黎某某伙同叶金长、卢立迪合共盗窃铁扣3次(共价值人民币39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刑事谅解书、价格结论认定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金长、卢立迪、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金长、卢立迪、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金长、卢立迪、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金长、卢立迪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鉴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金长、卢立迪、黎某某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