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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陆抢劫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叶陆,男,199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3********,汉族,文盲,云南省个旧市无职业,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单元**号。2016年因犯抢劫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陆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叶陆在个旧市金瓯园旁通往建设东村出租房的巷子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OPPOA7”手机抢走。经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O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价格鉴定意见;

5.被告人叶陆的供述和辩解;

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陆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园满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陆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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