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叶雷,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江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叶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8 日将案件退回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7日本院重新受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叶雷谎称其是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公务员,与市主要领导叶某某系亲属关系,骗取了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后与被害人王某甲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5月5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人叶雷先后编造激活公司账户、挪用公款需要填补欠款等虚假理由向被害人王某甲借款行骗,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0.68万元。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叶雷使用被害人王某甲交付的七张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导致信用卡欠款共计19.29025万元。被告人叶雷诈骗被害人王某甲共计人民币39.97025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偿还欠款及个人消费支出。
2017年期间,被告人叶雷经朋友介绍与徐某某相识,自称名为“叶磊”,谎称其是宿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与市主要领导叶某某系亲属关系。2018年3月、6月,被告人叶雷利用徐某某对其伪造身份及关系的信任,先后编造挪用公款需要填补欠款、叶某某需要用钱等虚假理由向徐某某借款16万元。因徐某某无借款能力,16万元款项系徐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借款。2018年4月,被害人马某某因买房需要向徐某某催要还款,被告人叶雷得知后,谎称自己可以帮助购买**商品房。被害人马某某出于对被告人叶雷伪造身份及关系的信任,同意借款暂不索要。2018年4月,被告人叶雷带被害人马某某看房,并再次通过徐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借款14万元。2018年6月,被告人叶雷与被害人马某某约定30万元借款均抵扣购房款。2018年7月,被告人叶雷为维系虚假身份及拖延还款,谎称能够帮助徐某某调动工作,伪造了宿迁市**有限公司的印章,向徐某某提供了加盖该印章的虚假劳务合同、租赁合同。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叶雷多次以收取购房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8.59万元。被告人叶雷诈骗被害人马某某共计人民币58.59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偿还欠款及个人消费支出。案发前,被告人叶雷退还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7万元。
领查明,被告人叶雷于2019年12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调取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对账单、劳务合同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叶雷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雷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岗
检察官助理:孙冰洁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叶雷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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