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叶靖国,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5月15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靖国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被告人叶靖国以网友“梅铭志”的身份通过“豆瓣”网结识了被害人林某甲,并在聊天中获悉林某甲当时的身份是福建**报**。2006年左右,被告人叶靖国伪装成女性,化名“无名”,通过手机短信主动联系被害人林某甲。被告人叶靖国虚构“无名”的身份是北京大学毕业生,在福建省委领导身边工作,并欺骗林某甲“无名”就是“豆瓣”网上的“梅铭志”。之后,被害人林某甲与被告人叶靖国虚构的“无名”以短信好友的关系维持交往。为了行动方便,被告人叶靖国谎称自己是“无名”的手下,负责在现实生活中与被害人林某甲接触并对接一切事宜,进一步取得了林某甲的信任。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叶靖国为获取非法利益,用“无名”的身份邀请被害人林某甲投资水产生意,承诺每年至少有30%的利润。被害人林某甲信以为真,共计投入613万元人民币,投资款均转入被告人叶靖国及其关系人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叶靖国将所骗钱款用于填补个人生意亏空、偿还债务及生活挥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银行流水整理表、涉案银行账户信息、历史交易清单、银行底单材料、资金整理表、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阮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胡某某、许某某、刘某某、叶某某、林某乙、陈某乙、陈某丙、林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叶靖国的供述;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靖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靖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613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靖国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叶靖国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吴诗疆
代理检察员:郑晨星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靖国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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