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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飞、廖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叶飞,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31978********,中专文化程度,原系重庆*甲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现住重庆市两江新区**道**号**幢**单元**。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51991********,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重庆*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道**号**幢**。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3日因不需要继续羁押,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90********,本科文化程度,原系重庆*甲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小区**栋**。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3日因不需要继续羁押,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81********,本科文化程度,原系重庆*乙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渝北区**道**号**。于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3日因不需要继续羁押,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飞、廖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叶飞到重庆*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工作,2019年案发时任该公司**。该*甲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公交IC卡业务及重庆*丙集团在该公司登记注册的车辆GPS监控运营服务,车辆包括公交车、网约车、出租车、客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对上述车辆进行安全管控和管理,确保随时监控车辆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等。因叶飞与该公司**张某甲发生矛盾,2019年6月以来,叶飞以许诺高薪、高职为由,拉拢*甲公司运维部技术人员被告人李某乙(不起诉)、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廖某某、龙某某等人及区县公司苏某某等人,共同谋划对该公司GPS系统安全运营服务平台进行破坏,同时不配合公司工作等其他行为,以使该公司客户流失,公司业务无法正常运行,进而使客户流向与叶飞相关的公司。

2019年6月底、7月初左右,被告人叶飞要求*甲公司运维部技术人员李某乙、廖某某等人不能配合*甲公司将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上户的车辆回传到*甲公司平台。同时,建立成员为叶飞、李某乙、李某甲、廖某某、龙某某、张某乙等人的微信群贯彻上述要求,群内人员在群内讨论如何禁止新增车辆信息录入到*甲公司GPS平台。随后,7月1日被告人廖某某向李某乙汇报,称可以通过写脚本植入到*甲公司GPS平台服务器,定时删除新车信息。李某乙同意后向叶飞汇报,叶飞同意。随后,廖某某将脚本程序写好,并通过远程操作植入公司GPS平台服务器中,每一分钟删除一次平台新增车辆资料,以确保该脚本程序运行时,新车信息无法转回*甲公司,无法正常上户运营。2019年7月15日左右,廖某某为防止*甲公司人员发现植入脚本,将脚本程序删除。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叶飞召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廖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渝北区*乙公司开会,商量在李某乙在*甲公司离职前,如何防止*甲公司及第三方公司进入数据库,拖延破解进入数据库的时间。经协商,几名被告人决定制作加密程序,对*甲公司GPS服务程序里面的配置文件进行加密,并替换系统内的原程序,在廖某某等人不提供密码的情况下,使得*甲公司及第三方公司均无法通过查看各程序内的配置文件获取密码。随后,叶飞安排刘某某找到丁某某制作加密程序,丁某某制作了加解密程序,并利用该程序对*甲公司相关运行程序进行了加密,并按刘某某要求通过QQ传给杜某某,杜某某传给廖某某,由廖某某将加密好的程序替换到*甲公司平台系统内,并对后台不常用的配置参数进行清理删除,直至案发,程序内的配置文件仍处于加密状态,后丁某某在公安机关安排下帮助使用加解密工具进行了解密。同时,在廖某某替换程序过程中,因加密后的程序存在漏洞,导致部分网约车无法上线进行监控,直至2019年8月9日廖某某帮助解决。上述行为导致*甲公司无法及时进入数据库,无法对*丙公司及下属公司使用平台时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多家公司发函反映系统中存在的车辆监控数据异常、网约车不在线等问题长期存在,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了*甲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监管服务,公共交通安全监控系统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危及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另,因2019年7月平台系统出现问题,无法及时解决,重庆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拒付了*甲公司该月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0320元。

2019年7月16日左右,被告人叶飞得知有上级公司领导要到*甲公司视察监控平台,遂要求刘某某、李某甲商议如何制造问题,让领导看不到地图,进而对*甲公司印象不佳。随后,刘某某、李某甲商议利用地图存在的问题文章,通过删除数据库内的地图链接或关闭端口的方法制造障碍。2019年7月16日,廖某某按照刘某某、李某甲要求对数据库内的链接进行了删除,致使公司及*丙集团相关公司平台系统无法利用网络地图对车辆进行实时管控。次日廖某某按照刘某某要求将地图链接恢复。2019年7月16日*甲公司发现地图无法显示,在自身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函请求*丁公司予以解决。同时,*丙集团**分公司、重庆**运输集团**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均反映自2019年7月16日起,平台地图无法显示,无法通过地图对车辆进行实时位置进行监控,两个公司单日运营的公共交通车辆均超过200台。上述行为导致*甲公司及相关公司无法通过地图及时监控车辆位置,对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带来极大隐患,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被告人叶飞、李某甲、廖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在重庆*甲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1日在重庆市渝北区产业园**幢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除叶飞外,其余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丙、翟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叶飞、李某甲、刘某某、廖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提取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电子物证勘验记录等笔录;

6.​ 侦查实验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7.​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8.​ 电子物证勘验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飞、廖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为交通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甲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社会影响恶劣,且造成*甲公司损失1万元以上,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飞、廖某某、李某甲、刘某某为共同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叶飞在犯罪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对犯罪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廖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系接受叶飞安排进行犯罪活动,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鹏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飞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1858459****)、李某甲(1569602****)、刘某某(1363780****)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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