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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飞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叶飞,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巷**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10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7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3月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1月17日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飞在重庆市巴南区**小区车库利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渝DW****的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通过搭线点火的方式盗走,后通过网络二手买卖平台“转转”以人民币500元(以下币同)的价格卖出,所得赃款用于生活消费。后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叶飞盗窃的摩托车价值4290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叶飞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叶飞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飞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是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盗窃的事实,是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有多次同种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叶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绘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叶飞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三册、光盘七张、提讯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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