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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鸿日走私普通货物案)_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三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叶鸿日,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64********,汉族,文盲,系“圣福168”船股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现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路。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鸿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叶鸿日伙同他人将“圣福168”、“圣福66”、“海达568”等多艘船舶出租给走私团伙用于走私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叶鸿日与陈某某共同出资购买“圣福168”轮,再由被告人叶鸿日等人出面将该船租赁给包某某(已判刑),双方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约定每月不低于8趟运输,根据每次航行实际载货量收取费用,每吨80元人民币;若当月没有航行,支付每月5万元的租赁费用。实际上,该船租金按航行次数收取,从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叶鸿日通过本人62284600700********银行账户收取租金共计人民币243.8万元,收取押金人民币50万元。该船在租赁期间,由包某某、冯某某(刑拘上网)组织雇佣何某某、曾某某等人(已判刑)以该船为运输工具前往东经121度50分、北纬27度附近境外海域加驳走私柴油运至洞头海域,然后由小油船转运至乐清市七里港、永嘉等地附近码头卸驳销售。船员张某某(已判刑)由陈某某指派到该船负责看管船只,并与被告人叶鸿日联系报告该船航行次数。经查证,“圣福168”轮于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共走私柴油110航次、4.54万吨。经温州海关计税部门核定,走私柴油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0688万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被告人叶鸿日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银行转账明细、向海事局调取的关于圣福168船舶信息查询情况的反馈函、关于查扣船舶圣福66的情况说明、证人身份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卢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叶鸿日及同案犯包某某、张某某等人的某某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温检技协[2020]6152号电子数据技术协助书;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被告人叶鸿日、卢某某手机信息恢复等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鸿日为走私团伙提供船舶租赁服务,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鸿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翔翔

2020年7月16日

1.被告人叶鸿日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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