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叶鹏,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于2019年6月20日被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决定罚款人民币16779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鹏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叶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叶鹏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荆州购买的137条黄鹤楼(硬珍品)卷烟运至武汉市,在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东风大道金色港湾公交站卸货时,被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移交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经鉴定,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61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行政处罚情况说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的证明等书证;2.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叶鹏违法非法经营卷烟一案中卷烟价值认定;3.现场查获照片;4.被告人叶鹏的供述和辩解;5. 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鹏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616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鹏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 补充材料1份。
8.上述卷烟已收缴,并保存于武汉市汉阳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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