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司国胜,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64********,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街**号副**号,住禹王台区**街**号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国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司国胜骑电动自行车转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河道街开封市中心医院南门新华超市门口附近,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将杨爽放在上衣左侧口袋里的一部红色IphoneXR手机盗走,被盗手机已经丢失。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00元。
被告人司国胜于2020年6月9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馆驿街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司国胜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汴价认刑字(2020)1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刑医鉴[2018]31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国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国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国胜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司国胜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冬云
检察官助理:苏静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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