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司徒佑安,男,1984年1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镇**村**巷**号。2019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徒佑安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惠玲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司徒佑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23日凌晨,同案人张某甲(已被判刑)纠集同案人关某某、司徒某某(均被判刑)及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开平市**小区**座**房后,确定由张某甲与关某某先行前往广州向卖家购买毒品,然后再由被告人司徒佑安和司徒某某前往广州接应运回开平市。当天早上,张某甲、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JS**的小汽车前往广州市**大酒店附近的一住宅小区内购买了一塑料袋包装的约3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关某某将毒品交给前来接应的司徒佑安和司徒某某,司徒佑安和司徒某某遂驾驶车牌号为粤JR**号的小汽车将毒品送至开平市交给张某乙,并由张某乙将上述毒品存放于开平市**小区**座**房,公安人员于同月26日2时30分许从该房内的第**间房查获上述净重297.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司徒佑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司徒佑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同案人张某甲、关某某、司徒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3.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余某甲、肖某某、黄某甲、胡某某、余某乙、黄某乙、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物证(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8.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徒佑安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数量大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徒佑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司徒佑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司徒佑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司徒佑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伦杰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司徒佑安现被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6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暂存于开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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