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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宁夏西吉县人,户籍在宁夏固原市西吉县**乡**村**组**号,无业。2007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4********,回族,初中文化,宁夏海原县人,户籍在宁夏海原县**乡**村**号,无业。2014年1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司某某至银川市兴庆区荣华广场新百超市内,趁被害人李某乙挑选物品时,将其装在上衣口袋内的小米8手机(价值1500元)盗走,销赃挥霍。

2.2019年4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司某某、李某甲至银川市兴庆区金海超市门口人行道处,由司某某负责“放风”,李某甲将正在骑行的被害人王某某上衣口袋内的苹果6splus手机(价值1500元)盗走,销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

2.价格认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被害人李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司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子君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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