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司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司某某,曾用名司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岭底派出所,住山西省古交市****小区**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9日0时05分许,被告人司某某驾驶晋A6**TS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在古交市滨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将由南向北行走的受害人段某某碰撞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某某为防止发生二次事故将肇事车辆移动至现场东侧。经认定,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段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司某某电话报警古交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弓振亮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