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9日0时05分许,被告人司某某驾驶晋A6**TS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在古交市滨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将由南向北行走的受害人段某某碰撞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某某为防止发生二次事故将肇事车辆移动至现场东侧。经认定,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段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司某某电话报警古交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弓振亮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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