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0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营**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期间,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司某某先后于2010年8月至2012年11月在本市在农业银行中兴路支行、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建设银行平顶山信用卡中心、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办理5张信用卡,并透支使用。2015年6月,被告人司某某使用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金额共计199977.27元。2015年11月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99975.08元。2015年7月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19887.42元。2015年8月两张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49737.93元。2015年11月后被告人司某某变更自己的住址和联系方式,逃匿到外地务工多年。经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司某某均未偿还透支本金。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司某某在太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透支催收通知书及催收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授权委托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兴路支行催收通知书、农业银行催收通知书挂号信收据、平顶山建行信用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出具证明、工商银行两张信用卡消费清单、工商银行催收记录一份、中国银行催收记录一份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司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明淑
张 瑞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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