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704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宿舍,黄岛区**水泥公司员工。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司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岛区**路段,与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现场对司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79mg/100ml,民警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后经检验,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认定,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司某某赔偿了王某某的损失,获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报案记录及查获经过;2、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明春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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