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司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鄂F****6普通两轮摩托车行至谷城县城关镇泰山路“红利时代城”门前路段,将前方行人刘某某(男,40岁,谷城县城关镇龚家河村2组人)撞倒,致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民警依法提取司某某的血液用于酒精检测。同年10月5日,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2000008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同年9月30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司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3.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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