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社区**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司某某驾驶辽L****3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与**路交通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2.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敏
检察员:查常林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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