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391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司某某酒后驾驶粤L67****号小型轿车,由博罗县**工业区往**镇方向行驶,至**大道**中队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司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6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叶照威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2662****;保证人胡某某,联系方式:1812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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