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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街道**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司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本市二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市中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司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1mg/100ml。

2020年4月10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司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查询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司某某供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执勤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玉杰

检察官助理:周子宇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6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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