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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滕州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街**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司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已达报废标准)沿滕州市北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通盛上海花园南门路段时,撞中间护栏发生单方事故,致其受伤,摩托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2mg/100ml。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司某某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司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展

卢洋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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