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163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司某某驾驶一辆粤P8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往惠州方向**处时,车辆右侧车身与道路隔离护栏碰撞,造成司某某轻微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司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8.4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浩华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司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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