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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81982********,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河南省长垣县,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7时50分,司某某驾驶的豫G*****/豫*****挂号牌牵引车在团风大广高速入口匝道上与夏某某驾驶鄂J*****号牌小车发生刮蹭事故,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司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交警立即将司某某带至团风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查验。经鉴定,送检的司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5.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冈市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新燕

                               检察官助理:胡黎玲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5698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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