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54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河南省通许县**乡****村**号,住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时29分许,被告人司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南安市**镇**酒店出发,往厦门市方向行驶,至**国道**公里**米路段时,碰撞到路中护栏后与潘某某驾驶的赣******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司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民警查获。现场被告人司某某因醉酒未能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同日4时25分,民警将被告人司某某送至南安市海都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并送检。同年11月27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4.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12月4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司某某应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无责任。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司某某与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监控截图;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文安
检察官助理陈一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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