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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县,住*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21时许,司某某驾驶甘K*****号二轮摩托车,由天泽小区驶往城郊乡桥头,行驶至武都区城关镇南大桥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四川民生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司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70.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建春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相关文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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