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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受贿、贪污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沛县**中学原副校长,住沛县****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司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沛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司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司某某担任沛县**中学副校长、校长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与沛县**中学总务处原副主任李某甲(已起诉)共同或者单独收受或者索取张某某等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14600元,个人实得人民币1364600元,并为上述人员在承接学校食堂、游泳馆、办公用品供应及零星工程等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钱款被司某某用于购房、装修等支出。具体分述如下:

 (一) 2015年6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司某某收受、索要沛县**中学食堂承包商南京**餐饮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张某某行贿的人民币及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332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6月,被告人司某某受张某某邀请到上海考察食堂期间,在宾馆收受张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0000元;

2.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司某某先后5次按食堂营业额的1%,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00元。

3.2015年至2019年的中秋节、端午节、春节,被告人司某某先后11次收受张某某送予的苏果卡价值人民币2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2000元。

(二)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司某某收受沛县**中学油印室经营承包商王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00000元,并以借为名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币160000元,合计人民币26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6月,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送予的人民币40000元;

2.2017年8月,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送予的人民币30000元;

3.2018年8月,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某送予的人民币30000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司某某因其特定关系人赵某某购买门面房缺钱,以借款为名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币160000元。2019年10月,因李某甲被沛县纪委监委调查,被告人司某某害怕受牵连,让赵某某退给王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并补写了欠条。2019年11月,赵某某又退给王某某人民币68000元。

(三)2007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司某某先后7次收受沛县**中学校服供应商谢某某,在沛县**中学办公室送予的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140000元。

(四)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被告人司某某先后5次收受**中学油印室承包人许某某在办公室送予的人民币合计12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许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0000元;

2.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许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0000元;

3.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许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0000元;

4.2011 年春节前,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许某某送予的人民币30000元;

5.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许某某送予的人民币30000元。

(五)2018年7月,被告人司某某收受沛县**中学游泳馆承包商宋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00000元。因李某某负责该工程的手续协调等工作,被告人司某某告知李某某后,分给李某甲人民币50000元。2019年6月,李某甲得知被告人司某某被人举报,害怕自己被牵连,退给被告人司某某人民币50000元。2019年10月,被告人司某某得知李某甲被纪委调查,因害怕事发向宋某某退还人民币50000元。2019年11月,被告人司某某得知沛县监委找宋某某了解情况后,认为其受贿行为败露,将剩余人民币50000元退给宋某某。

(六)2019年1月,被告人司某某收受沛县**学监控改造工程承包商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予的人民币10000元。2019年4月,被告人司某某因购买门面房需要钱,以借为名,向杜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0元。合计收受人民币60000元。

(七)2015春节至2019年5月,被告人司某某收受沛县**中学五金、水暖、电料供应商李某乙送予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600元,并以借款为名向李某乙索要人民币50000元,合计收受人民币576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至2019年每年中秋节和春节,被告人司某某先后9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予的苏果超市购物卡各价值人民币4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600元;

2.2017年5月, 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乙送予的人民币4000元;

3.2019年5月, 被告人司某某以借款为名,向李某乙索要人民币50000元。

(八)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司某某在沛县**小区,收受沛县**中学教学楼外墙粉刷工程承包商杨某某送予的人民币50000元。2019年10月,被告人司某某得知李某甲被调查后,将收受的人民币50000元退还给杨某某。

(九)2019年1月, 被告人司某某因给沛县**中学零星工程承建商姜某某结清欠款,向其索要人民币40000元。

(十)2009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司某某收受沛县**中学食堂承包人张某某每年中秋节送予的人民币2000元,每年春节送予的人民币4000元,合计收受人民币30000元。

(十一)2008年11月,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沛县**中学食堂扩建工程承包商孙某某予的人民币30000元。

(十二)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司某某收受向沛县**供应办公用品、卫生用具的晁某某送予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晁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0000元;

2.2016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被告人司某某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晁某某送予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2016至2018年每年中秋节, 被告人司某某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晁某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11000元。

(十三)2018年4月,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沛县**中学油墨版纸耗材供货商邱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0000元。

(十四)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张寨**中学报告厅装修工程承包商曹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0000元。

(十五)2015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司某某收受沛县**学零星基础工程承建商潘某某送予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7月,潘某某为被告人司某某的儿子在徐州**商务城的房子改造水电、铺设地板,花费人民币10000元;

2.2016年7、8月份,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潘某某送予的人民币8000元;

3.2017年11月,潘某某为被告人司某某在沛县**城的房子购买并安装铝合金门1扇,价值人民币2000元。

(十六)2016年10月,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儿子结婚时,以礼金的名义收受沛县**风雨操场工程承建商葛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0000元。

(十七)2008年9月,被告人司某某收受张寨**职工宿舍楼承建商王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0000元。

(十八)2017年暑假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司某某先后3次收受沛县**学广告宣传工作承包商孔某某送予的人民币合计1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l.2017年暑假, 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孔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春节前, 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孔某某超送予的人民币4000元;

3.2019年4月, 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孔某某送予的人民币4000元。

(十九)2015年9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沛县**学校内**家经营商姚某某为感谢司某某协调经营事宜,多次送给司某某现金及苏果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9月, 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姚某某送予的人民币5000元;

2.2016年中秋节前, 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姚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000元;

3.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司某某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姚某某送予苏果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

(二十)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沛县**中学传达室大门网架工程承包商李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0000元。

(二十一)2007年至2008年期间, 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沛县**学供应课桌凳的徐州**教学用品有限公司经理谢某某送予的人民币5000元,合计收受人民币10000元。

(二十二)2017年春节, 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沛县**学食堂店长张某某予的人民币6000元。

(二十三)2016年8月, 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沛县**学宿舍楼改造工程承包商欧某某送予的人民币5000元。

(二十四)2014年春节前, 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承包**中学报告厅座椅供应安装业务的张某某,送予的人民币8000元。

(二十五)2019年3、4月份, 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为学校老师定购生日蛋糕的**蛋糕店店长王某某送予的8张价值人民币500元的冠林蛋禚充值卡,合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

(二十六)2017年至2019年期间, 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沛县**学直饮水经营商燕某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各1张,合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

(二十七)2012年,在**中学中层干部提拔工作中, 被告人司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其推荐提拔的**中学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桑买买买4人各送予的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沛县人民政府文件、食堂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

银行明细、账务记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司某某和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二、贪污

2015年初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司某某任沛县**学副校长期间,利用分管后勤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与李某某(已起诉)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132333.74元,个人实得人民币75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8年12月,被告人司某某和李某某将沛县**学南食堂店长张某某补交的水电费人民币27000元私分,其中被告人司某某分得人民币17000元,李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0元。

(二)2018年底,被告人司某某安排沛县**学南食堂店长张某某以虚列食堂购买餐具、食堂外粉等开支的名义开具了合计人民币87671元的发票2张,除正常支出人民币22337.26元,套取公款人民币65333.74元,其中被告人司某某得款人民币38000元。

(三)2015年底至2018年9月,被告人司某某在沛县**学采购一体机中,通过让供货商宋某某减少实际供货数量2台和虚开耗材发票的方式,套取财政拨付资金合计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司某某得款人民币20000元,李某某得款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退缴大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沛县人民政府文件、食堂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

银行明细、账务记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司某某和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告人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并罚。被告人司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部分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鹿存刚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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